《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13 阅读次数:1471

2018年11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下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修订《办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下放至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原有在民爆物品生产许可证上加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方式也改为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分开实施。我部已于2015年修订出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工作,亟需修改《办法》。

修订《办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监督管理的需要。现行《办法》施行10多年来,民爆行业经济发展质量稳步提升,产品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与此同时,随着民爆物品价格放开,市场化程度加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对民爆物品生产活动的管理面临新的挑战,存在行业小散低现象突出、事中事后管理手段不足等问题。为了适应民爆行业管理的新形势,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问: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2016年初,我部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如下修订工作:一是对有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修订稿)》。二是征求了各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办法》的意见,组织召开了部分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就有关制度设计、操作性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三是书面征求了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单位的意见。四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从意见反馈情况看,社会各方面对《办法》的修订没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2018年10月24日,我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2018年11月9日公布《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问: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是简化申请许可的条件及材料。考虑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规定了厂房、仓库、生产设备、工艺需符合的具体标准,《办法》删除了相关标准名称的表述,只原则规定厂房、专用仓库、生产设备、工艺技术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简化了申请许可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是优化生产许可申请程序。为了便于申请人申请,减少企业重复报送材料,《办法》优化了生产许可到期延续,变更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变更企业名称等情形,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办理时限。同时,为减少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改变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在现有生产线原址进行技术改造的,不用申请生产许可,只需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建立授权生产制度。考虑到民爆物品生产许可为“先证后照”,为了解决集团各子公司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无法进行工商注册的问题,《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其获准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四是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办法》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表,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广随机抽查的改革精神,《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为方便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实际,委托地方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并对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